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豪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30日下午│108年6月15日下午│││4時30分起至4時42│7時30分起至8時3│││分許止│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091號│偵字第13200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交易字│109年度原交易字││事實審││第29號│第2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109年5月2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交易字│109年度原交易字││判決││第29號│第20號││├────┼────────┼────────┤││判決│108年11月11日│109年5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25號│執字第3265號│││(刑期自108.12.18│(刑期自109.08.18│││至109.08.17)│至1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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