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9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4月9日所為北監營裁字裁40-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茲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涉同一事實之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7日以97年度偵字第8866號對異議人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審理之中(即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77號案件),且異議人本件交通違規是否成立,應以其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33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