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證明文件,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陳明債務人於債權清冊中之債務之發生原因。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三)債務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為何及收入狀況,並提出薪資袋或其他工作及薪資之證明。
(五)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最近6個月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六)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與出租人聯絡方式,租金繳付證明。
(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