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7年9月10日法矯字第097003112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7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