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童慶瑋選任辯護人葉忠雄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慶瑋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童慶瑋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9日執行羈押,復於105年9月13日裁定,自同年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5年11月2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涉嫌之犯罪,經原審法院審理結果,以:「童慶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及「童慶瑋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分別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玖年陸月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