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316號原告 阮氏 垂玲 訴訟代理人 楊謝合 被告 楊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原為越南國人,現業已歸化我國國籍,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22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融洽,被告為精神障礙中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故均由原告照顧被告之生活。不料,被告於95年7月22日下午外出後就無消息,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並於95年7月27日至臺南縣警局局善化分局報案協尋,被告生死不明迄今已逾4年,都沒有消息。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其原係越南國人,現業已歸化我國國籍,兩造於92年12月22日結婚,目前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然被告於95年7月22日下午外出後,音訊全無且生死不明,迄今已逾4年之事實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結果,查知被告雖有健保投保資料,然被告自95年4月11日後即無勞保投保紀錄等情,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之查詢回覆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95年7月27日失蹤後,迄今警方尚未尋獲被告等情,亦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99年7月5日南縣善警三字第0990009645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在卷可佐,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堪信本件原告上開主張之情為真。
(二)按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按前開所謂生死不明,係指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杳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自95年7月22日外出離家後,即音訊全無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已如前述。是以,原告以被告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由,依據前開條文訴請離婚,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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