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交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敏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3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敏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其過失傷害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
覺其為犯罪行為人前,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人並
接受裁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可佐(偵卷37頁),應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