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名人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明祥
訴訟代理人 吳世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添進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元,應徵裁
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