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郭游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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