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 倪四維 即被告上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為低收入戶,而家中老父因患有聽障及鼻煙癌,目前住院完即至家裡修養,雖暫時度過危險期,但苦於家中無人照料,家中經濟剩母親1人賺錢維持家計,妻子又於車禍右手骨折二度住院且傷口化膿及發燒。於8月6日來會客告知要與被告離婚,而敘明她住院期間家中無人照顧她。聲請人也寫信給母親請妹妹從汐止趕回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聲請人願賠償死者家屬新台幣(下同)25萬元的喪葬費及10萬元的慰問金。傷者部分也願意賠償30萬元的醫藥費及5萬元的慰問金。而車主的部分願以6萬元的精神賠償金來和解。但聲請人及家中真的一下子拿不出這麼多的錢,可否請求審判長能准予聲請人分期付款方式來賠償一切,並能對聲請人准予具保,能早日工作賺錢以還清債務及安排家中一切事宜。聲請人具保候傳期間願向檢察官或法院報到,或由審判長指定至當地分局報到,賜予聲請人1次自新之機會。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本案雖已審結,但審酌聲請人之犯案情節,其所犯多次竊盜犯行,當駕駛贓車撞到被害人鄒 李彩雲 、 謝愛珠 後,未予下車察看救護,竟隨即駕車離去,致使被害人 鄒李彩雲 傷重不治死亡。詎聲請人為逃避罪責,除將肇事車輛棄置外,竟再竊取他人機車以掩飾犯行而逃亡。嗣為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拘提到案後,聲請人於警訊中為躲避罪責竟杜撰係綽號「 蕭仔 」之人駕駛車輛肇事。嗣於審理中未積極與被害人商談和解,空言允諾賠償但未提出任何具體賠償及擔保方案,一再規避其應負責任。從聲請人所犯多次竊盜犯行、駕車肇事後逃亡舉動,與其到案後之態度,足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避免將來刑之執行困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