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榮杰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林志嵩 律師 陳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森林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偵查中既無逃亡之虞,未有任何足資認定被告陳榮杰有逃亡之虞之其他新事證發生情形下,被告應無逃亡之虞之情事。又被告從事營造業,平日熱心公益,對清寒家庭之後事協助、廟宇之捐助、弱勢團體之捐助不遺餘力,衡情被告應無逃亡之可能,亦無逃亡之必要,故請審酌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改以具保方式以保全被告就審判之進行。再者被告雖曾四次為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然被告不知遭監控,該行為次數,尚難作為被告在知悉犯行遭查獲後仍會再為同樣行為之論據,故被告應無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森林法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多次為竊盜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5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而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多次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被告上開所指,尚非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