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葉榮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榮煌於91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元,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