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陳濟民
陳延俊 周雅福 周雅生 郭阿華 劉文財 劉進榮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後若又撤回起訴,即應視為未提起異議之訴,其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即與上揭規定不符,不應允許。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131號),固屬實在,惟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提起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後,旋即於同年7月18日撤回起訴,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且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