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大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賠償吊車閒置損失及返還扣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709,27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返還面額9,694,720元之履約保證本票,經核原告聲明第二項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即為無庸負擔上開本票債務,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票面金額即9,694,720元為準,又原告主張之兩項聲明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03,990元【計算式:19,709,270+9,694,720=29,403,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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