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上訴人甲○○(原名 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賢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上訴人甲○○(原名 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