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衍崧 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履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刪除聲請人 楊林彩霞 部分應補蓋章。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衍崧 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履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刪除聲請人 楊林彩霞 部分應補蓋章。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