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畢曲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已到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畢曲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已到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