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素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素幸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73476元整。
1.其中328311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2.其中245165元整,自民國104年1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1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7347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素幸│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328311││1月16日起││二點八八│││元│││││├──┼───┼─────┼──────┼──────┼───────┤│002│新臺幣│羅素幸│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245165││2月9日起││二點八一│││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