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詐欺罪嫌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周莉菁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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