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雲龍 代理人 張榮哲 送達代收人張榮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智針織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壹佰萬元│N0000000││││ 王亮智 │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