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三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予宣告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係於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緩刑期內之九十三年九月間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而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在受刑人上開緩刑期內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內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人誤載為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