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冠帆 │華僑商業銀行員 林分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陸仟肆佰壹拾玖元│AA二五二四四四│││││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