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吳鴻章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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