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