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 廖盈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黃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
二、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