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竊盜罪,經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合計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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