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許凱威 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9,7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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