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伍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沒收之扣押物品為淨重五.八六公克,包裝重為0.八三公克,聲請人以查扣物品為驗後毛重0.八三公克,顯係誤載,惟聲請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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