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雖有聲請訴訟救助,然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9年4月21日以99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三、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