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楠陳美卿 ).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佳楠(原陳美卿)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100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協商,協商時聲請人僅有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只能維持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故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且尚積欠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之債務(即華山產物保險公司之繼承債務)而協商不成立。目前受僱於興中紙業公司,自100年5月16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每月薪資17,880元,101年1月1日起調整月薪為18,780元(另有伙食補助1,100元)。另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4,000元、勞保費286元、健保費244元、電話費410元、水電費1,000元、瓦斯費620元、交通費750元、燃料稅87元、強制險保險費55元、機車修繕費300元,共計每月支出為7,752元,實無法清償債務,是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每月收入為18,780元,除依聲請人之陳述外,另有薪資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存摺資料可參。另每月支出為7,752元,參照內政部公告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0,244元,生活尚稱簡約,堪信均為生活必要支出。因此,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所能運用之金額約為11,028元。
(二)聲請人於100年10月6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該行並未提出協商還款方案,且係以尚有積欠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之債務為由,致未能達成協議,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參(見卷第30頁),並經國泰世華銀行陳報本院在案(見卷第92、103頁),客觀上顯難期待聲請人得與債權人達致協商之合意,是堪認聲請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重大困難。
(三)再查,依債權人陳報目前聲請人之債務金額為:國泰世華銀行67,717元(房貸剩餘債務不明)、花旗銀行331,117元、萬泰銀行323,413元、台新銀行287,541元、中國信託324,695元、華山產物保險公司191,912元、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298,354元,共計1,824,749元,則以每月11,028元清償,約14年始能清償完畢,更況且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未計入更使清償無期,顯屬不能清償債務而有更生之必要。
四、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已盡力清償者,如無清算價值之財產,以債務人所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開條文之立法意旨業經說明在案,從而,以本件情形以觀,聲請人未來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應於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儘可能將餘額供以清償,始得經本院以前開條文規定裁定准予更生,附此敘明。
五、綜上,聲請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有重大困難,又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狀況,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其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穎穗本裁定業於101年5月10日下午4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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