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22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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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122號

聲請人 潘婷

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

簡婕 律師

相對人 曹允耀

上列相對人

代理人 廖瑞銓 律師

相對人 曹有志

陳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122號履行協議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林大為

書記官劉邦培

調解委員邱光之、呂基榮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潘婷

聲請人代理人簡婕律師

相對人曹允耀

相對人曹允耀代理人廖瑞銓律師

相對人曹有志、陳瓊玲

兩造合意成立調解,調解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耀合意離婚。(簽名:曹允耀、潘婷)

二、相對人曹允耀及相對人曹有志、陳瓊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28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民國114年7月1日簽訂本調解筆錄之同時,給付100萬

元,經聲請人當場收訖無誤,不另立據。

(簽名:潘婷)

(二)民國114年9月30日以前給付180萬元,並匯入至聲請人

指定之帳戶:戶名: 苗愛玲 、銀行:台新銀行信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三、除前揭事項外,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耀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債務亦各自負擔,並相互拋棄對他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暨其他因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請求權。

四、本件其餘請求拋棄。

五、相對人曹允耀同意撤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5

號(家股)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曹允耀撤回該事

件。

六、兩造確認除前揭事項外,互相對他方已無任何債權債務存在

。如於簽立本調解筆錄前有對他方已取得任何民事上權利及

刑事上權利,亦均拋棄,兩造均不得再執簽立本調解筆錄前

之事由,對他方再為任何民、刑事、行政等之請求、主張或

訴訟。

七、訴訟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當庭交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潘婷

聲請人代理人:簡婕律師

相對人:曹允耀

相對人曹允耀代理人:廖瑞銓律師

相對人:曹有志、陳瓊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劉邦培

法官林大為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邦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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