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22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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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122號
聲請人 潘婷
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
簡婕 律師
相對人 曹允耀
上列相對人
代理人 廖瑞銓 律師
相對人 曹有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122號履行協議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林大為
書記官劉邦培
調解委員邱光之、呂基榮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潘婷
聲請人代理人簡婕律師
相對人曹允耀
相對人曹允耀代理人廖瑞銓律師
相對人曹有志、陳瓊玲
兩造合意成立調解,調解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耀合意離婚。(簽名:曹允耀、潘婷)
二、相對人曹允耀及相對人曹有志、陳瓊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28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民國114年7月1日簽訂本調解筆錄之同時,給付100萬
元,經聲請人當場收訖無誤,不另立據。
(簽名:潘婷)
(二)民國114年9月30日以前給付180萬元,並匯入至聲請人
帳號:0000-00-0000000-0。
三、除前揭事項外,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耀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債務亦各自負擔,並相互拋棄對他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暨其他因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請求權。
四、本件其餘請求拋棄。
五、相對人曹允耀同意撤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5
號(家股)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曹允耀撤回該事
件。
六、兩造確認除前揭事項外,互相對他方已無任何債權債務存在
。如於簽立本調解筆錄前有對他方已取得任何民事上權利及
刑事上權利,亦均拋棄,兩造均不得再執簽立本調解筆錄前
之事由,對他方再為任何民、刑事、行政等之請求、主張或
訴訟。
七、訴訟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當庭交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潘婷
聲請人代理人:簡婕律師
相對人:曹允耀
相對人曹允耀代理人:廖瑞銓律師
相對人:曹有志、陳瓊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劉邦培
法官林大為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