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吳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