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583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債務人 周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1,584元,及其中㈠1,448元,自民國110年3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1,448元,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1,448元,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1,448元,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㈤1,448元,自民國110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1,448元,自民國11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㈦1,448元,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㈧1,448元,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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