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玉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門號①0000000000、②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償金①10,857元、②10,857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