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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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威程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泱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鼎泰股份有限公司、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壹張。
㈢請補繳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㈣請具狀釋明相對人鼎泰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本件給付責任之
法律上原因,併補繳相對人鼎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業登記資料。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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