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㈡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㈡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顯係誤載,此觀
主文及適用之法律並無此項記載甚明,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