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華被告陳秀華被告黃宗平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淑華、陳秀華與其兄 陳金水 有民事糾紛,該案經本院判決陳金水應給付被告陳淑華與陳秀華等人金錢,且被告陳淑華與陳秀華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收到該案民事判決後,為找陳金水商談,遂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12分許,與表叔黃宗平一同前往宜蘭縣○○鄉○○路○巷○○號陳金水住處,並按該屋門鈴多次,然未獲回應後,因發現該屋大門並未上鎖,被告陳淑華、陳秀華與黃宗平3人遂自行進入屋內,而住在該處並在屋內之陳金水兒子即告訴人 陳有致 見狀,陸續對被告陳淑華、陳秀華及黃宗平表示:「我們這裡不歡迎你」、「你們不能進來,我沒有歡迎你們進入」、「不走喔,不走,我叫警察喔」、「不走喔,我打給警察」、「請你們出去,還請不出去,這樣叫私闖民宅」等語,而要求被告陳淑華、陳秀華及黃宗平離開後,被告陳淑華、陳秀華及黃宗平雖未在屋內見到陳金水,然仍均留滯○○○鄉○○路○巷○○號屋內。嗣因告訴人陳有致於同日下午5時15分許撥打電話報警,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25分到場後,被告陳淑華、陳秀華與黃宗平三人始於同日下午5時29分許離○○○鄉○○路○巷○○號,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3人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3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8、7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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