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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