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千祿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卅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
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卅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八月卅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卅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