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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