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被告遭羈押後,原承包工程無法進行,一旦違約,違約金將高達數百萬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五號提起公訴後,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未到,嗣通緝後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中,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已全部承認犯罪、態度良好,是認本件被告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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