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刑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王志晟 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被告「王志晟」係屬誤載,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