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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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運才 律師
丙○○被告戊○○
丁○○○○○○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