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九三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