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4號上訴人 陳芷淳 即被告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秀琴 、 邱雅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