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常宗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常宗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常宗興因違反藥事法、兵役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八月、五月、三月、二月、九月、二月、三月、六月、三月、二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六○一八○六一四○號函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