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18號
聲請人 蔡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碧珍 間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蔡碧珍最新之戶籍騰本(記事勿略)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