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18號

聲請人 蔡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碧珍 間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蔡碧珍最新之戶籍騰本(記事勿略)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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