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 蘇畇瑄 訴訟代理人 許淵秋 律師被告 陳麗柑
蘇文成 蘇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蘇明耀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每人各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2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並主張如下:兩造之被繼承人蘇明耀於民國102年6月9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其配偶即被告陳麗柑、子女即原告蘇畇瑄、被告蘇文成、蘇宜信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上開不動產並據繼承人即兩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在案。兩造為被繼承人蘇明耀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雖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共識,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明耀於102年6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應由其配偶陳麗柑、子女蘇畇瑄、蘇文成、蘇宜信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兩造為被繼承人蘇明耀之全體合法繼承人,上開土地並據繼承人即兩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在案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蘇明耀除戶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等資料在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
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蘇明耀所遺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動產,如分割與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未來可依協議為利用、分管,或依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以追求不動產之利用效率,是依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允為適當。
五、末查,本件遺產既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酌定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目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大千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持分│分割方法│備註│├──┼─────┼──┼───────┼──────┤│1│新北市三峽│1/3│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2│新北市三峽│1/3│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3│新北市三峽│1/3│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4│新北市三峽│1/3│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5│新北市三峽│1/98│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172地號││割為分別共有│土地│││││││├──┼─────┼──┼───────┼──────┤│6│新北市三峽│1/98│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7│新北市三峽│1/98│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8│新北市三峽│1/98│兩造按各四分之│目前為兩造公○○○區○○段││一之比例分割為│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分別共有│土地│││地號││││├──┼─────┼──┼───────┼──────┤│9│新北市三峽│1/98│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段││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0000-0000││割為分別共有│土地│││地號││││├──┼─────┼──┼───────┼──────┤│10│新北市三峽│全部│兩造四人按各四│目前為兩造公○○○區○○路1││分之一之比例分│同共有之本案│││段229巷2號││割為分別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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