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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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宜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於103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2年03月19日│102年03月20日│102年10月14日5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6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6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00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48號│102年度易字第2348號│103年度簡字第367號││││││││├──┼───────────┼───────────┼───────────┤││判決│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3年0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48號│102年度易字第2348號│103年度簡字第367號││││││││├──┼───────────┼───────────┼───────────┤││確定│102年12月05日│102年12月05日│103年03月17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88號│署103年度執字第2088號│署103年度執字第6133號│││】(已執畢)│】(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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