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壹點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分別淨重叁點叁貳肆公克、壹點壹陸玖公克、壹點貳玖壹公克、零點壹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13
0號(即92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第7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分別淨重3.324公克、1.
169公克、1.291公克、0.17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3月5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3月17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份附卷可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分別淨重3.324公克、1.169公克、1.291公克、0.17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而其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91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970001657號鑑定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0981100043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